电机厂商应对美国高额关税的策略

面对美国 “对等关税” 政策,我国出口企业所处贸易环境愈发复杂,电机厂商作为其中一员,需积极采取措施降低风险、保障自身利益。以下为电机厂商应对美国关税的十大实用建议:
一、明确关税承担主体
在国际贸易合同里,清晰界定关税承担方是关键。为避免因关税调整引发费用争议,可拟定类似条款:因美国 “对等关税” 政策产生的新增关税,由买方负责。
若电机产品技术门槛高、在海外市场无可替代,企业可考虑采用到门价(DDP,Delivered Duty Paid)报价模式,并在合同中详细规定到门价的调整规则。到门价意味着买方承担从工厂到其指定地点的全部费用,涵盖国际运费、保险、报关清关以及关税等,最终以货物可直接使用的状态交付。
若以往采用 FOB(船上交货价)或 EXW(工厂交货价)报价,虽通常情况下 FOB 模式中关税多由美国买方承担,EXW 模式里关税更是明确由美国买方负责,但为防止日后分歧,仍建议在合同中进一步确切约定关税承担方。考虑到此次美国关税大幅提升成本,美国买方可能要求重新商议价格。若双方协商共同分担关税,应在合同中详细说明分担比例及支付方式。
二、构建价格调整机制
为有效应对关税政策变动带来的成本上升风险,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设置价格调整机制很有必要。可参考以下条款表述:“若因美国关税政策调整致使成本增加超 10%,双方应在 30 天内协商价格调整。协商期间,合同持续履行,且价格调整追溯至关税政策调整生效日。若 30 天内双方未达成一致,出口价格自动上调 [X]%。”
合同约定价格调整条款时,要保证其具备明确性与可操作性,具体应涵盖:
  1. 触发条件:明确如关税政策变化致成本上升超一定比例等可触发价格调整的情形。
  1. 计算方法:详细说明价格调整的计算方式,确保双方对调整金额理解一致,如按成本增加比例调整价格。
  1. 生效时间:确定价格调整从关税政策调整生效日起开始执行。
  1. 协商机制:规定如 30 天的协商期限,若协商无果则自动进行价格调整。
通过如此专业的条款设计,可提升合同在关税政策变化时的适应性与灵活性,保障双方合法权益,减少因价格调整不明引发的商业与法律风险。
三、合理规划交货时间与订单履行管理
依据美国 “对等关税” 政策的豁免期限,电机厂商应合理规划货物的交货时间。比如约定 “卖方需确保货物在 [具体豁免期限节点] 前从启运地启运,以享受关税豁免”。若货物无法在关税豁免期内完成运输,合同中要明确双方责任及补救办法,如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无法在关税豁免期内完成运输,双方应协商调整交货时间,并依据实际情况调整价格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鉴于美国 “对等关税” 政策可能促使美国买方单方面取消订单或延迟付款,电机厂商可在国际贸易合同中设置预付款要求(如 30%-50% 定金)或缩短付款期限(如提单后 7 天内付款),同时加入 “若因关税政策致使买方取消订单,定金不予退还” 等条款,降低美国买方违约风险。例如:
  1. 预付款条款:“买方应在合同签订后 3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30% 作为定金。若因关税政策导致买方取消订单,定金不予退还。”
  1. 付款期限条款:“买方应在收到提单后 7 天内支付剩余货款。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未付款金额的 0.5% 向卖方支付滞纳金。”
四、增添关税政策变更应对条款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需加入应对关税政策变更的机制,例如 “若在合同履行期间,美国关税政策出现重大变动,双方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方案”。同时,双方要在合同里明确因关税政策变更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的免责条款,降低法律风险。可在合同中添加不可抗力条款,将 “美国政府单边制裁” 列为不可抗力因素,或者把 “中美贸易争端引发的海关审查延长” 纳入免责事由,如约定 “因关税政策变化或通关延误导致的交货延迟系免责事由,卖方不承担责任”,并与美国买方约定合理的宽限期。
需注意,国际贸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在不同法域存在差异。中国民法典规定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履行民事义务可不承担民事责任。而美国法律体系对不可抗力认定更为严苛,依据美国《统一商法典》及相关普通法原则,不可抗力事件需达到 “商业上不可行” 程度卖方才可免责。单纯的关税成本增加一般不构成免责理由,除非增加程度达到 “极端且不合理”。因此,电机厂商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充分考量不同法域对不可抗力认定标准的差异,避免仅依赖法定规则,确保条款涵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同时明确关税成本增加等特定情形下的责任分担,降低因法律适用不同带来的履约风险。
五、严格把控原产地合规证明
鉴于美国政府可能加强对中国商品原产地的核查,以防止通过第三国转口贸易规避关税,电机厂商务必保证所有原产地证明文件准确无误。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Form A 证书、普惠制证书(Form GSP)或其他相关自由贸易协定(FTA)证书。
Form A 证书即《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申报与证明之联合格式)格式 A》,是受惠国产品出口到给惠国享受普惠制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凭证,在中国一般由海关签发。普惠制证书(Form GSP)与 Form A 证书本质相同,是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另一种叫法,适用于中国出口到给予普惠制待遇的发达国家和地区。自由贸易协定(FTA)证书是依据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签发的原产地证书,证明商品符合协定原产地规则,可享受关税优惠,不同协定对应不同证书,如中国 - 东盟自由贸易区(FORM E)等,在中国通常由海关或贸促会签发。
原产地证明文件应详细阐述商品的原材料来源、生产流程及最终产品情况,以证明其符合目标市场的原产地规则。美国原产地规则复杂且严格,常采用 “实质性改变” 标准判定产品是否符合原产地要求,电机厂商需熟悉这些规则,确保产品符合美国海关判定标准。
六、优化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适用中国法律,尤其对于涉及中国出口商的交易,中国法律能更好地维护出口商权益。同时,明确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如 CIETA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或 S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规则》。
国际贸易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方面,优先推荐选择 CIETAC。CIETAC 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经验丰富、声誉良好,其仲裁裁决在《纽约公约》的 140 多个成员国均可得到承认与执行,具有较高国际认可度。若交易双方对选择中国境内仲裁机构存在顾虑,可考虑 SIAC。SIAC 是亚洲极具影响力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其仲裁裁决同样在《纽约公约》成员国具有可执行性。CIETAC 和 SIAC 均以公正、高效的仲裁程序闻名,能确保裁决的公正性与可执行性,为电机厂商提供有力法律保障。通过优化争议解决条款,电机厂商在国际贸易中遭遇争议时,可实现高效、公正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七、强化对买方信用状况评估
在与美国买方建立业务关系前,电机厂商应对买方展开全面资信调查。调查内容涵盖买方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市场声誉、过往交易情况以及所在国家的经济和政治环境。电机厂商可借助专业信用评级机构获取买方信用报告,这些报告能提供详尽的财务分析、信用评级及风险预警。美国公司信用评级体系主要由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这三大全球知名信用评级机构主导,其信用评级标准和方法得到全球广泛认可。
八、完善合同违约赔偿机制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赔偿机制十分重要,例如设置逾期付款的滞纳金条款。以下为逾期付款滞纳金条款示例:“若买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应按未付款金额的 [X]% 向卖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计算公式为:滞纳金金额 = 未付款金额 × [X]% × 逾期天数。该滞纳金应在买方实际支付货款时一并支付给卖方。”
合同约定违约条款时,要保证其具备明确性与可执行性,具体包含:
  1. 违约责任范围:清晰界定何种行为构成违约以及违约方需承担的责任范围,如逾期付款、延迟交货、质量不符等情况。
  1. 计算方法:详细说明违约赔偿的计算方式,确保双方对赔偿金额计算无异议,如针对逾期付款按日计算滞纳金,明确以未付款金额为计算基数及具体滞纳金比例。
  1. 计算标准:确定合理、公平且符合行业惯例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违约赔偿标准,如滞纳金比例、赔偿金额上限或下限等,避免因标准过高或过低影响条款可执行性。电机厂商在合同约定时,可咨询专业涉外律师,确保违约条款具有可执行性,明确违约责任范围、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
九、灵活变动付款条件
电机厂商可依据美国买方的信用等级,灵活调整付款条件。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买方,可要求预付款或缩短信用期限,以降低潜在损失。同时,建立信用风险预警系统,一旦察觉美国买方出现财务危机迹象(如要求延长付款期限、以质量问题要求折扣等),即刻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十、密切关注关税豁免商品清单
电机厂商应仔细研究美国关税豁免商品清单,优先安排豁免商品的出口。定期访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官网,获取最新关税豁免清单及政策文件。为确保准确把握关税豁免政策并有效应对,建议电机厂商组建专业团队,依据 USTR 官网公布的关税豁免清单,对经营商品的 HTSUS 子类别进行全面筛查。筛查要点如下:
  1. 核查商品分类:确认商品的 HTSUS 子类别准确无误,符合美国海关要求。
  1. 判断豁免归属:确定商品是否属于 HTS 编码第 98 章第 III 分章项下的豁免商品。
  1. 合规申报操作:若商品属于豁免范围,在豁免生效后及时在自动商业环境(ACE)系统中使用专用 HTS 编码申报,并附加豁免条款注释。
  1. 申请预裁定:对于难以确定税号的商品,可依据 19 U.S.C.§1625 和 19 CFR§177 向美国海关申请预裁定,获取明确的归类指导。
申报文件需构建三重证明体系:
  1. 基础法律文件:提供经公证的原产地证书、产品技术规格书等。
  1. 海关申报文件:在 ACE 系统中准确填写专用 HTS 编码,并附加豁免条款注释。
  1. 补充证据材料: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等,增强申报可信度。
通过上述措施,电机厂商可确保在关税豁免政策下合规申报、享受优惠,降低因分类错误或申报不当带来的风险。通过将出口商品的海关编码(HTS)与豁免清单仔细比对,优先安排符合豁免条件的商品出口。若商品需满足特定豁免条件(如美国成分占比≥20%),优化供应链,保证原材料或零部件符合豁免要求。若出口商品属于豁免范围,应在合同中明确标注相关信息,包括商品的海关编码、是否属于豁免商品、豁免依据及生效时间等,例如 “本合同项下商品海关编码为 XXX,根据美国关税豁免清单,该商品自 [具体生效日期] 起享受关税豁免”。